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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影法全文

发布时间: 2023-04-19 04:32:28

㈠ 解读电影促进法对电影制作的影响

解读电影促进法对电影制作的影响

近些年,国产电影票房与口碑不成真比的问题依旧存在。隐藏在票房高速增长下的大量问题一经暴露,对电影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呼声也逐渐提升。因此,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中进行第二次审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就需要契合更为复杂的市场环境,具有更受瞩目的意义。那么我今天就来谈谈《电影促进法》对电影制作的影响。

《电影促进法》到底要管什么?

这部《电影促进法》自2003年开始起草,直到2011年底,将草案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办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后,才向大众披露全文。

经过4年漫长的征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最终变成由全国人大常委公布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在今年8月,提交称为《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稿)》。

在这期间中国电影市场发生迅猛发展,全国票房由2011年的131亿飙升至2015年的440亿。众多社会资本、金融产品的加入,在电影市场繁荣的同时,整体形势也快速变化。因此,同“征求意见稿”的62条文相比,“草案”对绝大部分条文,都有不同程度的删改。

这部《电影促进法》,对电影制作、观影人群、放映院线、部门监管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简单归纳,有几点值得突出:降低电影拍摄准入门槛,提高审批效率,对经济困难的拍摄对象进行扶持;加强内容管理审核,树立价值导向,特别对未成年人加强管理;打击虚假票房,调整处罚标准,减少行政干预。

不过,有关“拍摄题材尺度”方面,草案中并没有任何放宽松的条款,改“审查制”为“分级制”更不可能,具体原因被归结于执行上可行性太低。除此之外,演员的品德修养、过高片酬、国产电影的保护措施也再次提及。

特别是关于国产电影放映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的内容,可能会迎来一系列争议,并且作用于后续的国际间合作。目前,2012年签订的《中美双方就解决WTO电影相关问题的谅解备忘录》即将到期,两国相关部门将在2017年就中国电影市场的开放及引进片数量、分成比例等具体条款进行再次协商,寻求新的合作模式。

虽然电影局局长张宏森此前曾表示,在这次协商中,中国电影市场的进一物备配步打开、美国引进片数量的攀升几近定局。但按照目前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内容,如果国产电影放映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真的被审议通过,或许将与预期里的.中美谈判方向相违。

这样带有贸易保护色彩的有利于本土电影的策略,亦可能在中美两国正式谈判开始之前,制造国内法意义上的“既成事实”,增强博弈中的己方筹码,争取未来合作模式对自己更为有利,例如刺激中美合拍片的大规模出现。

实际上,美国好莱坞的文化“侵略”并不针对中国。比如上世纪九十年代全面开放电影市场的中国台湾,本土电影便曾遭遇过滚磨近乎于毁灭性的打击,在台湾市场占有率最低时仅有1.62%。若是仅仅依据WTO的自由贸易协定任期遵循市场规律发展,本土电影几乎很难在好莱坞的大片挤压下进行良性发展。因此,跳离WTO体制,通过类似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出台相应措施,反而更加稳妥。

在2001年11月2日和2005年10月20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分别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让本土文化保护变得“有法可依”。

这两项文件在未来发展方向上,将“促进”多元文化发展,而非封闭保护。由此能够看出罩指,文件既没有刻意阻挡文化的输入与输出,毕竟交流才是让文化展现生机的最佳方式,也做到了对多元文化健康发展的保护。

这两个文件的通过,直接将“文化产品贸易”从单一商品品类中区隔开,赋予其经济文化双重属性。而在文化属性中,“多样性”的保护将成为其重点。此后,为了保护文化多样性,采取一些保护措施、促进措施也是得到许可的。

如此一来,除美国外大部分受到文化产品输出的国家,都能以此作为依据,进行着所谓对抗WTO条约的文化贸易保护政策。

欧洲和韩国经验:政府补贴+配额制度

欧洲国家率先提出电影贸易的特殊性规定,主张电影并非作为GATT(WTO前身,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范畴的“货物”,而是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范畴的“服务”,并将“视听媒介”认定为需要“区别对待的社会基本价值与信念的载体”,因此,相关国家可以有更大空间的对于本土电影进行保护性的限制措施。

大多数欧洲国家选择用政府补贴的形式来支持电影工业。《GATT199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允许一定的政府补贴外措施存在,通常可以称之为不可起诉补贴或绿色补贴。

例如,欧洲筹备委员会为欧洲艺术品的生产提供特权和贷款;又如电影副产品协定措施。许多国家用它来刺激文化产品的生产,欧洲委员会在1992年牵头制订的《电影副产品斯特拉兹堡欧洲公约》。另外,法国、西班牙等国施行了市场准入限制措施和税收措施,对电影票房征税等。

目前在亚洲电影工业中处于前排位置的韩国,也有着丰富有效的本国电影促进和保护经验。在历史上,由于严格的电影审查制度,韩国电影从70代开始发展非常滞后,到了90年代初,各个领域展开放宽了对电影的审查,并将电影的表达上升为宪法高度,韩国电影市场由此启动,并与好莱坞电影在本土分庭抗礼。

1999年,好莱坞电影的进入导致韩国本国电影市场占有率开始急剧下降。在这样的背景下,金大中政府对《电影振兴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制定了电影产业四大改革方向:

一、规定废除电影审查制转为分级制;

二、以市场为主导成立专门的民间电影管理协会——“韩国电影振兴委员会”;

三、严格执行国产电影的银幕配额制;

四、在资金上,允许和鼓励风险投资进入。

㈡ 新刑诉法全文2021

法律主观: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确立的诉讼证据原则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方面的立法是非常不完善的,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文,主要有刑诉法证据专章的8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委《规定》)的3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11条,以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具体规定审判程序中涉及证据的一些条文。而且上述条文中还有相当部分不涉及审判环节或者仅作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我国三大程序法中,民商事及行政诉讼都有了证据规则,刑事诉讼则没有证据规则的具体规定,与执掌生杀予夺大权的刑庭沉重的审判职责极不相称,使我国97年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疑罪从无”等原则不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从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人权法治观念在刑事立法和司法领域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
尽管如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还是或原则性、或明确具体地规定了首拆猛一些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虽然这些原则,有些在法学界获得普遍认同,有些却在应用于司法实践的同时引起了法学界的激烈争论,但都不影响一个既定事实,就是这些规则是目前我国有现行立法依据的,是司法实践中在收集、审查、采信证据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刑诉法第43条、45条以及《解释》第54、55、56条分别规定了审判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权利义务和一些具体的操作程序。御陵前文已经提到,我国现行诉讼模式具有较强的职权主义特征,我国现行的庭审方式并非典型的对抗制,而是仍然存在较大程度的法官职权运用。在这里姑且不论法官积极运用职权收集证据、查明案情对于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统一体的利弊,至少现有立法已经明确了收集调取证据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力,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这与当事人中心诉讼模式下法官居中裁判、不负有收集证据义务的原则完全不同,也是学术界争议颇多的规则之一者桥。
2、最佳证据规则
按照法学理论界的通说,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是指原始文字材料的效力优于复制件,因而是“最佳证据”。随着复制技术、计算机技术等现代科技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发生了一些变通,在法律规定的一些例外情况下,复制件的效力等同于原件。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口供补强规则
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依据,而要求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就是刑事证据学上的“补强规则”。我国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对这一规则的明确规定。
5、证人作证规则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种类之一,证人证言是否客观真实对于司法机关查明事实、了解案情有很大的影响,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同一案件里同时存在内容部分矛盾甚至完全矛盾的证言也是屡见不鲜的,给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判断事实带来不少困惑,这既有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不排除主观因素的干扰。因此,对证人作证设立严格、具体的规定就十分必要。我国刑诉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证人的作证义务,此外,在刑诉法、最高法院《解释》和六部委《规定》中,还分别就证人的权利保障、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证人证言的收集方式、质证程序和采信要求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6、认证规则
对某一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进行审查判断,即为认证。我国刑诉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58条进一步明确,“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庭前认证是一种非法认证,未经法庭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即使本身是客观真实的,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㈢ 电影拍摄手法

1. 蒙太奇

蒙太奇一般包括画面剪辑和画面合成两方面。画面合成:由许多画面或图样并列或叠化而成的一个统一图画作品。画面剪辑:制作这种艺术组合的方式或过程是将电影一系列在不同地点,从不同距离和角度,以不同方法拍摄的镜头排列组合起来,叙述情节,刻画人物。

2.景深镜头

在光学中,尤其是录影或是摄影,景深(depth of field,DOF) 是一个描述在空间中,可以清楚成像的距离范围。景深就是对好焦的范围。仿消它能通过把背景模糊化来突出拍摄对象,也可以拍出清晰的背景。

3.低角度摄影

低角度摄影,一种拍摄手法,可以让我们从不纯脊同的角度观察世界。我们大部分人在生活中,都从差不多的角度看待周围环境,很少会放下身姿。但那里有着另一个世界。做大渗更换一下角度,就能让乏味少变的景色变得新鲜而生动,只是要注意正确的方法。

4.显微摄影

显微摄影是通过显微镜来拍摄的方法。要取得良好的显微摄影效果,最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显微镜设备和良好的显微镜操作技术。

5.逐格摄影

逐格摄影是电影镜头特殊的拍摄方法之一。使用逐格马达,驱动摄影机一格一格的进行拍摄。最后完成一个完整的镜头。银幕效果是极大地加快了动作的速度。如荷花盏开、乌云滚动、日出日落、幼芽出土……把几天才能完成的动作,用几秒钟的时间展现在银幕上。

㈣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全文共多少条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便利各类市场主体、社会资本进入电影产业。 一是降低从事电影摄制等业务的芹伍市场准入门槛。不再要求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社会资本投资电影摄制等业务不作限制。 二是减少行政审批。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摄制电影,只需将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只需将有关情况予以备案;将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送往境外参加电影节(展)的,只需将有关材料予以备案。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为便于投资者了解相关信息、避免重复投资,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电影的基本情况以及批准设立的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 (二)通过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扶持措施,激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电影活动。 一是国家通过设立电影专项资金、基金等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 二是从事国产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是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等依法为电影企业提供支持。 四是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和扶持电影院的建设和改造,并在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五是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 (三)加强监兄团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电影市场健康发展。 一是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电影市场嫌尘或秩序。 二是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企业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 三是执法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连续画面组成的有声或者无声,符合电影院放映技术标准或者流动放映技术标准的用于公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传播电影的活动,适用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人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以下称电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六条 国家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电影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产业政策。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影科学技术创新,加强电影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推进电影高新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
第八条 国家支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既熟悉电影产业又擅长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实施青年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国家逐步建立电影技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公益服务、发展电影产业予以扶持。
国家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影产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电影行业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支持国产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电影奖励制度,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电影;
(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摄制电影。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经审查,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发给企业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并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不得摄制,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摄制电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进行审查后,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境内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
(一)境内企业摄制过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
(二)境内外企业近2年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境外企业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境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第十八条 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享有着作权的,该电影视同国产电影;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不享有着作权的,该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境内外企业到海关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其合作摄制电影所需的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用品可以暂时进出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部门,为企业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可以在境外完成:
(一)境内不具备相应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能力,或者境内洗印加工、后期制作无法取得摄制电影的企业要求的质量效果的;
(二)境内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的协议中约定在境外完成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业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境外电影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不予批准。
完成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境外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第二十二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五)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
(六)宣扬邪教、迷信;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
(九)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十)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一)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十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经复审,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初步审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审查或者复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作出审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摄制电影的企业应当将《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该电影的片头处。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经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查后,可以变更内容;经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可以变更片名。
第二十八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可以参加境外电影节(展)。送展企业应当在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依法收集、收藏、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艺术档案。
摄制电影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电影艺术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移交电影艺术档案。 第三十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其中,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和设备,并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电影院。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业务审批、电影院设立审批的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将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流动放映设备等情况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电影事业发展,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应当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向企业购买服务,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个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其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所需经费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发放电影票、组织专场放映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第三十六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放映国产电影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设施、设备的技术质量应当符合相关的电影放映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八条 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
电影院放映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在观众购买电影票时予以提示。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电影院,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电影院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电影院。
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
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经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境外驻华文化机构可以在其住所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参展的境外电影和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的暂时进出境的电影,不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国产电影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国产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产电影的对外宣传介绍工作和国产电影境外推广的组织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通过设立电影专项资金、基金等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
国家根据电影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利用财政资金对重大题材电影创作、摄制的资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
从事下列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创作国产电影剧本;
(二)摄制、发行、放映国产电影;
(三)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或者转让电影着作权;
(四)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电影设备和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
(五)国产电影境外宣传推广活动;
(六)为摄制国产电影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电影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
(七)有关电影产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电影产业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国产电影境外推广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品种。
国家鼓励担保机构依法对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布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依法保障电影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
第四十六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和扶持电影院的建设和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地。用地者应当专地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电影院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并且其举办者拟继续举办电影院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电影院重建用地。
除特殊情况外,根据前款规定重新建设的电影院,不得小于原有建设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实行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或者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未经批准变更内容的;
(二)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擅自到境外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国产电影的;
(二)擅自接受委托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境外电影的。
第五十五条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接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境外电影参加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第五十七条 电影企业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撤销许可证的,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收集、收藏、保管、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的;
(六)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 第六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经营电影产业的具体办法,以及电影出口、进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㈥ 法国电影推荐

法国电影推荐:《预言者》《男人的野心》《四百击》《冬天的心》《放牛班的春天》。

1、《预言者》
这是由雅克·欧迪亚导演而成的一部的电影,主要讲述了一个年轻的阿拉伯陪纯人被送进法国监狱,在这里他成为一个黑手党的首脑的故事,片名《预言者》采用的反讽手法,在影片里,没有人能够预言出什么,都是被命运控制的人罢了。

㈦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情况说明

关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情况说明

以下是关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电影局负责人关于《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情况说明,看看具体有哪些内容吧!

■ 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意义

对于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的意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说:

一是,《电影产业促进法》将长期以来中国电影产业改革发展的成熟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为未来电影产业持续健康繁荣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电影产业的长远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是,《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五个方面的主要制度措施将对中国电影产业产生深远影响:将电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电影产业成为拉动内需、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降低电影行业准入门槛,调动全社会参与热情,激发市场活力;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扶持力度,对电影产业给予立体的制度支持;通过扩大监管范围,完善监管措施,细化监管程序,加大打击力度等,进一步规范产业发展和市场秩序;明确电影的正面导向作用,维护观众合法权益,鼓舞创作热情,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是,作为我国文化产业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影产业促进法》也将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长期深远的影响,对目前我们正在抓紧进行的文化产业领域的立法工作,将产生积极的示范作用。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必要性及立法总体思路

自2002年电影产业化改革以来,我国电影产业取得长足进步和巨大成就,无论从电影生产数量,还是电影市场规模上看,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电影大国,但在从电影大国向电影强国迈进的过程中,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电影市场活力有待进一步激发,电影市场秩序还要进一步规范,电影产业发展水平有待提高。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人表示,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就是要解决这些问题,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通过立法一是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坚持放管并举,该放的放开,该管的管住,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社会力量从事电影活动提供便利。二是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激励作用,加大对电影产业扶持力度。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用地、人才等多种扶持措施,促进电影产业全面发展。三是既促进产业发展,又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繁荣文艺创作、推动文艺创新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介绍,为了在电影领域繁荣文艺创作、推动文艺创新,《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了以下制度、措施:

一是明确电影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创作原则。《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和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人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

二是就电影作品本身,《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扶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重大题材电影,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以及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电影,并对优秀电影给予奖励。

三是《电影产业促进法》通过明确规定尊重、保障电影创作自由,保护电影知识产权,电影行业协会维护成员合法权益,为电影创作人员开展体验生活等活动提供便利和帮助等措施,积极营造激发创作热情的制度环境。

四是《电影产业促进法》通过鼓励电影科学技术创新、电影题材等创新与电影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等措施,积极营造提高电影质量的制度环境。

■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推动简政放权,激发电影市场活力方面规定了哪些主要制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人称,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是我国电影改革的重要措施,通过制定《电影产业促进法》,把很多已经推行的改革举措写入了促进法。比如:

一是减少审批项目、降低准入门槛。《电影产业促进法》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同时还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下放了电影片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项目。

二是简化审批程序、规范审查标准。《电影产业促进法》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并进一步规范了电影审查标准的制定和公开程序。

三是坚持放管结合,加强后续监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注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以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环境。

■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规范电影产业发展和市场秩序方面建立了哪些主要制度?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介绍,《电影产业促进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对规范电影市场秩序做了规定:

一是国家引导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电影市场。

二是电影主管部门加强对电影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手段,明确了违法行为的社会投诉处理制度并建立社会信用档案制度,加大对电影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三是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和职业技能认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是在法律责任中对破坏市场秩序行为制定严厉的处罚措施。

■ 《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了哪些加大扶持力度,提升电影产业发展水平方面的措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人说:

一是各级政府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制定电影及相关产业政策。

二是国家支持创作、摄制各类优秀国产影片,地方政府对电影创作、摄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三是在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用汇等方面对电影产业采取优惠措施,激励资本投入、降低运作成本。

四是积极扶持电影科技研发、公益放映、人才培养、境外推广等事业发展,为电影产业发展夯实工业基础、培育人才梯队、拓展电影市场空间。

■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维护文化安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主要规定是什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表示:

一是明确电影的正面导向作用,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定为电影产业促进法的立法宗旨。

二是明确国家重点扶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创作摄制,同时禁止影片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公德等内容,抑制、阻止不良、有害作品的制作、传播。

三是在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与交流的同时,对从事过损害我国国家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和个人予以限制。

四是通过规定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等扶持措施,促进民族电影产业的发展;通过明确规定电影院放映国产电影的比例要求,更好地加强中国文化和中华文明的传播力度。

■ 《电影产业促进法》如何对从业人员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人说:

一是,《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要求,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等,通过行业自律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引导和规范。

二是,《电影产业促进法》也对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直接提出了倡导性要求,设定了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将有利于电影从业人员树立社会形象,促进电影产业健康发展。其中,“德艺双馨”中的“德”,就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德艺双馨”中的“艺”,就是艺术才华的高低,有行业共识,有群众口碑。《电影产业促进法》鼓励电影创作者既要具备良好的品德,也要体现不断精进的艺术才能。知名的电影从业者作为公众人物,更应该严格要求,做好表率。

三是,《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从业人员行为划定了合法开展活动的范围和界限,指导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并对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吊销许可证、一定期限从业禁止等。

■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推动电影公益服务,维护观众权益方面由哪些举措?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表示:保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是政府的责任,所以《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要求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由政府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统筹保障农村地区观众观看电影的需求。同时规定,由教育和电影主管部门共同推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并采取措施支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费观看。此外,鼓励电影放映者采取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政府可以发放奖励性补贴。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影产业促进法》进一步明确了电影从业主体的法律责任。《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电影院的电影放映质量保证责任、广告播放时间限制和观众安全健康保障责任,并禁止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主体通过制造虚假交易、虚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

■ 《电影产业促进法》在推动中国电影走出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人介绍:

一是,《电影产业促进法》强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通过互办电影节展、合作拍摄影片、选送优质国产影片参加境外的电影节(展)等方式,进一步提升扩大中国电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升电影强国的国际地位。

二是,《电影产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应该以多种方式对走出去的优秀电影的外语译制给予一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外交、文化、教育等部门也应充分利用各自的对外交流渠道和资源,积极推广优秀国产影片。国家同时鼓励多主体、多形式的境外推广活动,最大程度地激发和利用社会上的活跃资源,为国产电影的境外推广发挥积极作用。

■ 《电影产业促进法》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哪些处罚措施?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表示:

一是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程度的不同,《电影产业促进法》采取了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违法所得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一定金额或违法所得倍数的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规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电影活动或担任从事电影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

二是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情形。三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行为的顺利开展,《电影产业促进法》还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四是为了保证行政处罚与其他法律责任的衔接,《电影产业促进法》就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违反其他行政管理法规的行政责任及纪律责任承担问题作了指引性规定。

■ 《电影产业促进法》对涉外电影管理制度立法中是如何考虑确定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人说:

一是《电影产业促进法》主旨是为了促进国产电影发展。无论是从行政管理、产业促进的角度,还是从立法原则、具体制度及法律责任方面,电影产业促进法主要着眼于对国内电影产业的规范和促进,着眼于对国产电影的扶持和保护。从国外立法情况看,其他国家电影产业促进法律一般也不详细规定涉外电影问题。

二是《电影产业促进法》就中外合作摄制电影、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国产影片赴境外参展以及境内主体洗印、加工、后期制作境外影片等中外合作、交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关于涉外电影管理制度,将在对《电影管理条例》修订中统筹解决。《电影管理条例》在规范涉外电影管理问题时,将援引《电影产业促进法》有关内容审查标准、审批制度等共通性规定,从而保障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 《电影产业促进法》和《电影管理条例》是何关系?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负责人表示:

一是二者定位不同。《电影产业促进法》是基础性的、纲领性的制度规范,它确定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基本制度、措施。条例是从电影产业促进法派生出来国务院颁布的配套行政法规,是对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细化。

二是《电影产业促进法》保留、完善了条例的一些制度。在保留了条例规定的电影片审查、发行、放映活动审批制等主要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完善了产业扶持、市场规范等相关制度措施。

三是《电影产业促进法》取消了条例的一些制度。如取消了电影单片许可制等行政审批项目、下放了电影片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项目。

四是《电影产业促进法》还需要条例细化、补充。主要是在电影进出口管理问题和电影海外推广问题需要拾遗补缺;在电影审查程序、发行、放映企业审批、变更、终止的具体条件等问题需要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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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有关于影视版权的法律规定吗

有。我国有《着作权法》、《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了关于电影版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猛轮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着作权法》第十条,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枝笑信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升返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着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着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

㈨ 法国电影新浪潮的一大贡献在于什么

法国电影新浪潮的一大贡献在于要求以现代主义精神来彻底改造电影艺术的运动,它的出现将西欧的现代主义电影运动推向了高潮。

1958年,法国新浪潮电影开始兴起,他们深受萨特的存在主义哲学思潮影响,提出“主观的现实主义”口号,反对过去影片中的“僵化状态”,强调拍摄具有导演“个人风格”的影片,又被称为“电影手册派”或“作者电影”。主要是以表现个性为主的非政治性的电影。

(9)新电影法全文扩展阅读:

就大环境而言,二战后制度长期僵化,年轻人理想破灭,人民急需一种新文化,一种打破常规的精神领导思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经济、政治、美学与社会趋势的发展,促使新思潮出现。

再加之法国国内社会现状不容乐观,社会问题不断,人民精神空虚,在美国称之为“垮掉的一代”,在英国则称之为“愤怒的青年”,在法国则称为“世纪的痛苦”或者“新浪潮”。

法国新浪潮电影通常可以划分为三个流派:巴赞《电影手册》、“新浪潮”电影、“左岸派”电影。其中,“新浪潮”电影提出“作者电影”口号。即“拍电影,重要的不是制作,而是成为电影的制作者”。

㈩ 观电影法

《金刚经》里着名的四句偈:宽答“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末尾四个字的重新排列组合成为“观电影法”四个字,就如同量身定做般让我们看到人生如戏,戏如人生,当一切发生都当电影来观时,便是觉醒。

看电影,是一种身临其境的视听体验,虽然在电视、手机、电脑上都可以看电影,但是比不上坐在电影院里面那种视听的感官刺激,所以看电影成为现代人周末、假日热爱的休闲享受。

因为电影院里视听的感官刺激是如此的真实,所以当我们看完一部空巧侍电影,从灯光暗影的电影院走出来,看到满眼的夜色或者明媚的蓝天,会有一种恍如隔世的感觉。

科学家预测,当一个人身处四维空间,他能够看到眼前所见人或物的前前后后,就好比电影可以倒带一样,可以把情节拉到前面,也可以拉到后面。

所以身处四维及以上空间的人,可以看到三维空间这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全部情节、全部场景。

修行,就是提升自我的思维境界,用观影法,提升思维境界,上升到四维空间看自己,看周围的一切,一定会有一种超然的体验。

当你可以看到你眼前所见的人或物,从开始到消亡,也不过是看一场电影的短短一瞬间,还有什么可计斗吵较、可执着的呢?

人生如梦,佛陀说:“我是从梦中醒过来的人。”

当我们沉浸在电影院中,感受片中人物的爱恨情仇,际遇风云变幻,情节沧海桑田的时候,要知道我们的人生也如是啊!

不管如何的跌宕起伏,如何的爱之深情之切,如何的得意失意、欢欣畅然,那不过是一部电影的情节和时间。

修行就是要用看电影的心情,跳脱出来,一切都是电影中的呈现,转瞬即逝,都是相和无常,与心性无关。

当你走出电影院,如一场大梦醒来,恍如隔世,当走到人生的尽头,又何尝不是如此?

人生只是一场电影,一帧一帧地滑过。超越你的人生,超越你的思惑,从电影院走出来,从大梦中醒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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