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影法律
㈠ 微电影版权问题
法律主观:
有。我国有《着作权法》、《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了关于电影版权的法律。电影版权,即电影着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个人作者或者公司对其作为制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含电影发行权、电影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17项权利。
法律客观: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四条作品登记申请者应当是作者、其他享有着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粗差枝法》第八条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应出示身份证明或提供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如: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填写作品登记表,并交纳登记费。其他着作权人申请作品登记还应出示表明着作权人身份的证明(如继承人应出示继承人身份证明;委托作品的委托人应出示委托合同)。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九条登记作品经作品登记机关核查后,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作品登记证按庆棚本办法所附样本由登记机关制作。登记机关的核查期限为一个月,该期限自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岩敏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㈡ 微电影备案去哪里备案
去广电局备案。
法律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㈢ 大学生拍法治微电影的意义
1、能够增强高校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其便捷性和实效性。
2、增强大学生的法治观念,提升法律意识。
㈣ 翻拍微电影参赛涉及法律问题吗
想师德阿瑟很好的额法律
㈤ 微电影版权问题
如果是自己拍着玩的会涉及侵权吗?
——自己拍着玩属于着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律允许这种情况下自由使用享有着作权的作品,无需取得着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但同时法律规定要指明原作者的姓名和作品名称。
如果是拿去参加学校的微电影比赛属于侵权吗?
——参加微电影比赛也就是说你的电影作品以这种形式公开发表了,不属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也不属于教学研究,那就不在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范围内了,在未取得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涉嫌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所以建议尽最大努力找到原作者并取得其同意,如果微电影比赛是营利性质的,也应当支付给原作者相当的报酬,以免陷入诉讼的境地。
如果实在找不到作者了,那在片头或者片尾加上他的名字(编剧)这样子可以吗?
——无论什么目的,即使是自己拍着玩,也是需要加上原作者的名字以示对他的知识产权的尊重。
㈥ 法治微电影观后感
观《法制教育片》观后感
很久很久以前,听到一个关于少年犯的故事,非常悲惨。曾以为那只是故事,离我很远很远。今天,在校领导的组织安排下,我们全校师生观看了法制教育片,才知道,故事里的事,离我们很近很近……
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它不是一个抽象的名词,不是一个漂渺的概念。它如此真实,无处不在,触手可及!财产纠纷,故意伤害,过失杀人,侵权,遭遇假货维权……
法制教育片里的少年,也曾是祖国的花朵,也将是祖国未来的栋梁。然而,有些花儿枯了,有些栋梁朽了。为什么,为什么?说来让人扼腕长叹!那些拥有大好前程的少年,有的只是一语不合,便抄起刀子,举起拳头,狠狠地挥向朋友,同窗。其实,他们之间,并没有不共戴天之仇。仅仅因为话不投机,便闯下大祸,失去自己大好前程,真不值啊!
想到这里,我不禁想起前一段时间闹得网上网下沸沸扬扬的药家鑫事件。药家鑫要是懂一点法律知识,以他的智商,是很容易在赔钱和偿命之间作出选择的。可惜,他枉为大学生,居然一点法律都不懂,唉!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我们必须做的,就是把握好今生今世,不去浪费自己的生命。我们的生命,是父母给的,我们没有理由伤害它!如果我们做了错事,失去了自由,甚至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那么,我们的父母,将是天底下最最伤心的人!我从网络上看到,药家鑫的妈妈已经患上了抑郁症,生不如死,多么可怜的母亲啊!
每一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错误承担责任。一旦铸成大错,悔恨,自责,毫无用处。因为,世上没有后悔药可买。很多时候,犯罪只是一时冲动,如同法制教育片里的那些孩子。所以,当我们遇到矛盾,火冒三丈的时候,一定要抑制住自己的冲动。切记,冲动是魔鬼!
同学们,让我们自尊自爱,慎重交友,并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依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我祝愿,蓝天之下,所有的青少年,都能健康茁壮的成长!
我祝愿,阴暗肮脏的监狱里,永远都不会有青少年那稚嫩的身影!
㈦ 微电影版权如何登记
法律分析:由作者本人或代理人将相关的申请材料递交到国家版权局,并且填写版权登记申请表与版权登记保证书,如果通过审核后没有异议的;版权局将会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并且颁发作品登记证书。审查通过后大概在两个月的时间内,版权局会下发《版权登记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版权局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 地区的作者或其他着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㈧ 微电影互联网要素组合是盈利模式然后遵循什么
微电影作为网络视频的一种形式,在互联网上的发展迅速,其盈利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广告收益。微电影平山纳台通过在视频中嵌入广告,为广告商提芦困供宣传推广服务,从而实现广告与收益的双赢。
2. 付费收视。微电影作为一种优质的短视频形态,可以通过购买收视权的方式获取收益。
3. 版权销售。微电影平台可以通过向其他平台或企业出售其所拥有的微电影版权,如视频制作、配乐、文案等,从而获取版权方面的收益。
在遵循这些盈利模式的同时,微电影平台也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方面:
1. 精细运营。在互联网上进行微电影的运营,需要通过精细化的管理、策划和创作,保证影片的质量和品牌形象,提高用户的黏性和忠诚度。
2. 节约成本。微电影平台在进行影片制作的过程中需要节约成本,从而保证经济效益的达成。这可以通过合理的投资分配以及扩大市场销售等方式来实现。
3. 监管合规。微电影平台需要遵守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版权法、广告法、互陪唯念联网管理法等,保证影片的合法合规,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
总之,微电影平台在互联网上的发展需要遵循一系列的规律和原则,从而实现盈利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㈨ 谁能告诉我微电影版权问题的案例以及法律方面问题,如果侵占版权会怎样怎样算侵占版权有没有具体的案
侵权行为编辑
(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着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着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着作权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着作权许可使用或转让等合同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规定编辑
根据着作权法的规定,版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法律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对作品享 有独占权。一般而言,其他人需要使用作品,应当事先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但是着作权法也规定了若干情形,在法律规定的使用方式下,该种使用无需取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或者无需向其支付报酬。版权的期限,简单来说,对个人而言,是死后五十年,署名权等精神权利期限无限制;对单位和法人而言,是作品首次发表后五十年。
外国人或者外国在中国国内首次出版的,受我国法律保护,其他的根据国际条约确定,多数重要国家已经和中国一起参加了共同的国际条约,在这些缔约国境内产生的作品同样受到我国着作权法的保护。根据学理,版权具有地域性,也就是说,各国承诺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但是如何保护,作者有哪些权利,保护期限多长,由各个国家自己决定,在中国发生的作品使用行为显然就需要按照中国的着作权法来判定,在美国发生的着作权使用行为就需要按照美国的版权法来判定。
版权,又称着作权,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着作权,受我国法律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着作权自在中国境内出版之日起受中国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