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① 面对广电总局的审查,电影可不可以在开头说明是在平行宇宙的另一个世界中发生的虚构故事
在中国,广电总局对于电影和电视剧的审查还是很严格的,一些管理条例规定的也比较细致,总的来说,不管你是一个虚构的故事,还是这个故事的开头发生在平行的宇宙中,审查基本都是不会通过的,因为这些只是形式和外在的“衣服”,而审查的主旨就是内容。
审查的原则和纲领
对于电影的审查是有原则和指导纲领的,但是目前还没有具体详实的明确规则。这在根本上是由于文化艺术产品本身的特殊性,不可能有一个涵盖所有问题的规则。
所以说,虽然打擦边球是业内每天都在发生的事情,但鉴于广电总局的审查员每天审片无数,大阵仗见多了,你的小九九要逃过他们的眼睛,几乎不可能。所以如何有智慧的打擦边球,考验的不是你的小聪明,而是你对政策法规、行业的深刻理解。
②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 为什么会通过
据报道,6月30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京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会议明确指出:网络视听节目必须坚持先审后播的原则。
报道称此次公布的通则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播出的网络视听节目必须经过审核员审核认定。审核员审核节目时应完整审看包括片头片尾在内的全部内容,不得快进和遗漏,每部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审核员审核,每期(条)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应由不少于两人的审核员审核。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因违反本通则的规定,协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该机构以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向全行业及社会公开;情节恶劣的,取消会员资格;涉嫌违法违规的,报告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据悉,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成立于2011年8月19日,是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国家一级协会,是我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领域唯一的国家级行业性组织,也是我国互联网领域规模最大的行业协会之一。
③ 网络剧需要审批吗
需要。
具体可以看2014年一则新闻:
近期,随着《探灵档案》、《灵魂摆渡》等悬疑剧的上线,网络自制剧在情色、黑道、玄幻等题材外又新增了神鬼题材。不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强化对网络剧、微电影等视听节目的内容审核,甚至提出对违规单位“封杀五年”的严令。这一系列监管消息发出后,也迅速引起了关注,有媒体分析称,此举对好莱坞影视作品的在线分销发行将有不小冲击。昨天,记者也采访了多家视频网站的工作人员,从自制剧和引进剧两个角度,了解相关审查流程和审后处理方式。
■ 业内聊“通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需要取得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实行“先审后播”的管理制度,为网络剧把关,得到通过审核后方可播出。
●从现在起,相关单位转发、上传或是购买在线发行权的影视产品都将视作自制节目,播出责任将直接落实到相关单位,对于违规的单位及出资者,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直至五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可予以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说法:据爱奇艺副总编辑兼政府合作部总监王兆楠介绍,其实这次新出台的只是一个细则,“之前就有过相关规定”。具体对于他们来说,最大的影响则是现在网站自制剧部分,需要“审查制作方的制作许可证”。另外对于网民自己上传的网剧微电影则提出了实名制的要求,“用以检查是不是和用户认证上是一致的”。
④ 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的内容
六、强化退出机制(一)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违反有关法规、不能履行开办主体责任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严格依法实行业务退出机制。(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应对播出的视听节目内容负责。对违规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视情节予以警告、罚款直至5年内不得投资和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三)对违规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罚款等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可予以没收违法活动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等处罚。特此通知
⑤ 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是法律吗
不属于法律,只属于行业规范性文件,对行业成员有约束。
⑥ 2020大量美剧下架原因
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前,应组织审核员对拟播出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内容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上网播出。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发上传视听节目,视同为该单位自制视听节目,由该单位按照同样要求先审后播。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对向网站上传视听节目的个人和机构核实真实身份信息。网络剧等网络视听节目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应遵照广播影视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扩展阅读:
网络剧、微电影审核的相关要求规定: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自审的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应将审核通过的节目名称、内容概要、审核员和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签字的节目审核单等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开设和自审的专业类视听节目栏目,应将审核通过的节目栏目名称、栏目内容概要等信息报本单位所在地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
⑦ 广电到底为什么要禁止一些节目
法律分析: 为了规范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工作,服务网络视听节目创作,促进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网络视听节目,具体包括:(一)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二)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三)其它网络原创视听节目。
第三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相关单位应当认真遵守本通则的规定,积极传播本通则倡导的内容,不得传播本通则禁止的内容。
⑧ 网络剧需要审批吗
理论上,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制作时没有前置审批,准入门槛较低。但在实践中,我国对于网络剧的拍摄和播放有着非常复杂的限制性规定,简要总结如下:
一、网络剧拍摄的限制性规定
1. 从事生产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 《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 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二、网络剧播出的限制性规定
1. 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5]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2. 个人制作并上传的,单位只得转发已核实身份的个人用户上传的网络视听节目;
3. 单位自审自播的网络视听节目,应在上网播出前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和备案号标注工作,否则不得播放;
4. 单位转发上传视听节目,视同为该单位自制视听节目,由该单位按照同样要求先审后播。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对向网站上传视听节目的个人和机构核实真实身份信息;
5. 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
6. 网络剧播出前应组织3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一致通过后由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发;
7. 播出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立即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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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第2条。
[2] 参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6条。
[3] 参见上注第7条。
[4] 参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第2条第2项。
[5] “根据该项的规定,非国有资本将无法取得网络视听的《许可证》。因此,一些私人视听网站,如果它想要在《规定》出台之后继续提供服务,那么就必须通过资本重组、与国有企业借壳合作或者采取牌照租赁等方式,曲线获得互联网视频内容的经营资质。但是即使如此,对于一些小的民营公司来说,《规定》的出台仍然会带来一些瓶颈问题,如昂贵的带宽和服务器成本、难以解决的内容版权问题,还有难以盈利的商业模式,而所有这些都会成为影响视频网站继续生存的因素。”参见陈运生,《网络视听管制的宪法省思》,载北大法宝:网络视听管制的宪法省思,
2015年5月27日最后访问。
[6] 参见注1第3条。
[7] 参见注1第5条。
[8] 参见注4第3条第2款。
[9] 参见注4第2条第1款。
[10] 参见注4第3条第1款。
[11] 参见注1第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