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馆未经允许拍摄微电影
A. 微电影需要拍摄许可证吗
不需要. 目前国内视频网站的自制剧、微电影等都是靠自觉完成内部审查,并没有相关机构对此进行管理。
B. 未经对方同意拍摄是否违法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未经他人允许随便拍摄,属于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并且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再一个就是这张照片是否被用,为商用,如果这张照片被一些有心人成为商用的话,那么他就属于侵犯了别人的权益以及侵犯自己肖像权,而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C. 现在大众的照相馆可以拍MV吗
这个不可以,照相馆基本都没有这个业务
D. 如果拍艺术照,照相馆未经同意,把我的照片当样板片给客人展示。如果要投诉索赔应该找谁
你明确说不可以是不行的,当时应该和影楼达成文字协议,双方签章。没有文字依据,影楼可以说是当天才展示出来的,你也没法举证他究竟展示了多久,甚至影楼可以说你口头上同意他们展示的。
其实也不用生太大的气,一般这种投诉或索赔的出发点是该行为造成了当事人财产或名誉损失等,(你说侵犯隐私,这个词值得商榷,这要看究竟是什么“隐私”了)。不过,他们把你的照片做样板,说明你那些照片很漂亮。
E. 如果没有广播电视经营许可证可以拍微电影吗拍了能在网络上播放吗,有证拍摄跟无证拍摄有哪些不一样
这个需要办理一个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企业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条件:
1.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公司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5.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及简历
6.三个以上广播电视相关专业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明及简历
7.经营者为内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
企业申办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材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及股东身份证
3、公司章程(需要最新的,工商局加盖档案查询章)
4、3名专业人员身份证及学历证复印件
5、公司人员身份证、及人员的手机、邮箱
6、公司座机、法人手机、邮箱
证书案例
F. 婚纱摄影店未经客人同意把客人照片发到朋友圈违法吗未拍摄完成的可否让他们退钱不肯退怎么办
婚纱摄影店未经客人同意把客人照片发到朋友圈属于侵犯客人肖像权行为,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6)照相馆未经允许拍摄微电影扩展阅读:
婚纱摄影店侵犯肖像权的责任认定
婚纱摄影店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他人婚纱照做店面形象牌和宣传栏,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婚纱摄影店店主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同时,应综合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侵权人的赔偿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即肖像权使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对于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应考虑到侵权人已赔礼道歉、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将给第三人合法权利带来的不利影响等情况进行裁判。
2012年1月,被告唐某未经原告陈某、夏某同意,使用二原告4张婚纱照,用于江苏省泗洪县孙园镇婚纱摄影店宣传广告,其中门头形象牌3张,宣传栏1张,后被二原告发现。
2012年5月中旬,被告唐某将该婚纱摄影店注销工商登记,店面转让给他人经营。2012年5底,被告唐某拆下婚纱摄影店形象牌和宣传栏。2012年6月初,被告唐某和现在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携带一些礼品,到二原告处道歉。
二原告认为,被告唐某在经营期间未经二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二原告的婚纱照作为门面广告长达数月之久,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并在二原告的亲戚朋友中引发了一些贬低性评价,给二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
因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协商未果,二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唐某赔偿肖像权使用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唐某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
判决结果
一、被告唐某赔偿原告陈某、夏某肖像权使用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陈某、夏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某负担。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息诉服判,均未提出上诉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唐某未经二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二原告婚纱照做婚纱摄影店形象牌和宣传栏,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原告请求的20000元肖像权使用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结合被告唐某的侵权行为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被告唐某赔偿二原告的肖像权使用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
对于原告的“被告唐某应当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诉讼请求,泗洪法院认为,被告唐某原婚纱摄影店已注销工商登记。
店面转让给他人经营,其本人已不再经营,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显然给他人合法权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且被告唐某已进行了道歉,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G. 电影院照相违法吗
法律分析:电影院照相违法。根据相关规定,国家鼓励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前放映公益广告。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H. 没有经过本人同意拍照侵犯肖像权了吗
法律分析:未经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权人对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为破坏了他人肖像的个人专有性和完整性,应当受到制裁。 如果经过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2 侵犯肖像权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达到招徕顾客、推销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制作成为或复制成为商品出售赢利。 未经他人同意而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也损害了权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进行商业行为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这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例如,照相馆未经本人同意,不将底片交给顾客或者将顾客艺术人像存放橱窗招揽顾客,即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3 下列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权: 1、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传某人的先进事迹,在报纸、电视台、电影中使用先进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征得某人的同意。 2、新闻报道拍摄照片和影像。 3、通缉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寻人启示刊登照片等。 侵犯公民肖像权公民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I. 如何才能拍微电影,不是演员,是凡人可以拍吗
拍微电影,不是演员,凡人也可以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