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电影是否需要审批
① 视频录制服务是否需要许可和批准
需要办理的。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② 网络剧需要审批吗
理论上,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在制作时没有前置审批,准入门槛较低。但在实践中,我国对于网络剧的拍摄和播放有着非常复杂的限制性规定,简要总结如下:
一、网络剧拍摄的限制性规定
1. 从事生产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 《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2) 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二、网络剧播出的限制性规定
1. 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1) 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5]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五)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六)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2. 个人制作并上传的,单位只得转发已核实身份的个人用户上传的网络视听节目;
3. 单位自审自播的网络视听节目,应在上网播出前完成节目信息备案和备案号标注工作,否则不得播放;
4. 单位转发上传视听节目,视同为该单位自制视听节目,由该单位按照同样要求先审后播。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对向网站上传视听节目的个人和机构核实真实身份信息;
5. 单位应具有满足审核需求的经国家或省级网络视听节目行业协会培训合格的审核人员;
6. 网络剧播出前应组织3名以上审核员进行内容审核,审核一致通过后由本单位内容管理负责人复核、签发;
7. 播出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立即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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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第2条。
[2] 参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第6条。
[3] 参见上注第7条。
[4] 参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第2条第2项。
[5] “根据该项的规定,非国有资本将无法取得网络视听的《许可证》。因此,一些私人视听网站,如果它想要在《规定》出台之后继续提供服务,那么就必须通过资本重组、与国有企业借壳合作或者采取牌照租赁等方式,曲线获得互联网视频内容的经营资质。但是即使如此,对于一些小的民营公司来说,《规定》的出台仍然会带来一些瓶颈问题,如昂贵的带宽和服务器成本、难以解决的内容版权问题,还有难以盈利的商业模式,而所有这些都会成为影响视频网站继续生存的因素。”参见陈运生,《网络视听管制的宪法省思》,载北大法宝:网络视听管制的宪法省思,
2015年5月27日最后访问。
[6] 参见注1第3条。
[7] 参见注1第5条。
[8] 参见注4第3条第2款。
[9] 参见注4第2条第1款。
[10] 参见注4第3条第1款。
[11] 参见注1第6条。
③ 各位大佬,这个营业执照可以拍微电影吗还需要审批什么吗
可以,需要审批许可证之后才能拍摄。影视公司资质审批大致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发行许可证.》《放映许可证》
④ 微电影制作需要影视制作许可证吗
坐标:苏州
注册影视公司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300万,分期出资到位。企业需出示三张(导演、编导、摄像)大专(含)以上毕业证书(最好是上戏、中戏等学校),同时三人必须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获得中级以上职称,并提供的作品等,方可取得许可证。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办理许可证。
一,影视类公司注册时需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1)注册影视传媒公司首先注册资金要不低于300万元。
(2)公司股东必须是有民事能力持有效身份证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
(3)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
(4)具有3名专业的影视从业人。
二,注册影视公司的流程:
1. 公司名称核准。
提供法人及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出资比例,注册资金
2. 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4. 办理税务登记证.
5. 领取证照
营业执照正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组织机构代码IC卡 税务登记证 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股东章、
6. 去税务所购买发票
领取发票。
7,基本办理结束,等待批准。
⑤ 拍摄微电影要经过哪些部门批准
正规的电影是需要发行的,微电影直接上传网站就好,不需要什么部门审批,在国外亦如此。当然你的短片不能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的你随意、尽性。
⑥ 商业微电影需要申报吗
如果不是上院线播放就不用,一般都是供自己或网友们观看,所以不用了,你的情况就是需要申报的。其实微电影的拍摄看上去简单,但是想拍出一部好的作品还是得好好努力,加油
⑦ 微电影备案去哪里备案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019年1月17日,广电总局下发《关于升级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的通知》,升级“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增加“重点网络视频剧信息备案系统模块”,并对相关信息报送方式进行相应调整。
按照新的备案要求,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网络剧(网络动画片)和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网络电影的剧本和成品片,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核,申请号将在审查后发布。
在获得计划记录编号之前,不得射击。获得拍摄制作策划备案号后,将完成的影片提交省广电局审核,审核后获得网上备案号。网络播放平台进行电影合作,只能购买已取得网上备案号的节目。
详细介绍:
1、2019年2月15日起,重点网络电视剧制作前,制作单位将登录重点网络电视剧信息备案系统,登记节目名称、主题类型、内容摘要、制作预算等策划信息。
重点网络电视剧包括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网络电视剧(网络动漫)和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网络电影。除重点网络影视剧外的其他原创网络视听节目,仍按原程序和管理要求备案。
2、策划备案号在广电总局网站公示,省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节目策划信息自动生成策划备案号,并自动汇总成表格,在广电总局网站公示。
3、重点网络影视剧制作完成后,还将公布网上备案号。重点网络影视剧拍摄制作完成后,片方应在备案系统中登记拟播出平台、实际投入、演员报酬等相关信息,并将完成的影片报送当地省级广播电视台行政部。审批通过后,自动获取记录系统生成的在线记录号。
⑧ 自己拍摄微电影需要申报吗
自己拍摄微电影是不需要申报的,因为您不会发行,可能只是上传到网上或者为自己留个纪念,而且也不是作商用和盈利的目的,您可以放心大胆的拍哦~
⑨ 微电影需要拍摄许可证吗
不需要. 目前国内视频网站的自制剧、微电影等都是靠自觉完成内部审查,并没有相关机构对此进行管理。
⑩ 拍微电影需要办理什么影视许可证
炎黄咨询告诉您:
1、如果正正规规的来,且仅从事拍摄制作的话,必须要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取自《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 新广电发〔2014〕2号》文件
“第二条
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机构,应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不得播出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制作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
不然拍了网站也不给放。
2、如果要在自己的网站上播出的话,必须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取自《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2〕53号)“从事生产制作并在本网站播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同时依法取得广播影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相应许可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不然一查就被处罚。
3、同时,影片拍摄出来后需要办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者《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取自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3月19日19日发的通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 号)就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 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
“第三条
凡在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公示,但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影和电视剧等,不得在网上播出。 ”)
不然网站也不给放。
总结:
1、拍摄微电影,需要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自媒体播放微电影,同时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3、电影发行及公映,需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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