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影制片人状告国内侵权
A. 请问一下大家,关于电影剧本版权和署名权的问题
摘要】中国电影市场迅速发展的,但编剧的地位仍很低,其署名权等着作权亟待保证。近来编剧署名权纠纷激增,本文就几个典型纠纷案件对编剧的署名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结合中国实情,总结外国经验,思考如何保护编剧的署名权等着作权。
【关键词】编剧;署名权;着作权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编剧的法律地位随着中国电影市场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中国电影,借由电影认识并了解了一些演员与导演,并为他们的才能很震撼,但是,有一些人却在无形中被人们默默忽略了。他们同样的电影作品的创作者之一,同样付出了不输于导演和演员的努力,但是,他们却并不为人所知,他们的权利一次又一次的被侵犯与忽略。他们,就是编剧。编剧,是指通过文字创作出剧本即影视剧的故事来源的作者。编剧甚至可以说是整部影视作品的核心与灵魂人物。他们不仅要创作出好的故事情节,还要将此落实于笔头的剧本创作上,并挑选出适合出演剧本的演员。一出好的电影,往往是编剧先创造出好的剧本,然后与导演商讨磋商一同进行二次创作而形成的产物。就电影作品而言,其整体着作权应由制片者享有,而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则享有各自的署名权,有权要求他人承认其创作作品的作者身份,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故任何人都不得随意侵犯编剧的署名权。
二、从多案看编剧署名权由香港导演张之亮执导,刘德华、范冰冰主演的电影《墨攻》在2006年上映之后就闹出剧本署名权纠纷,《墨攻》编剧、湖南剧作家李树型随后将张之亮告上法庭。李树型诉称,1998年,他受张之亮之邀,历时一年创作出电影文学剧本《墨子之战》。而电影《墨攻》的故事背景、人物、内容、场景等与《墨子之战》大致相同,且人物台词与剧本台词多处相同或相似。但该片字幕显示,编剧为张之亮,而李树型的名字则排列在工作人员一栏。李树型请求法院判令张之亮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作品,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08.5万元。而张之亮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说,涉案剧本是根据日本漫画《墨攻》改编的,李树型只是参与改编电影剧本,是电影剧组的人员之一。①而事实是,电影《墨攻》的剧本确实是[1]在剧本《墨子之战》的基础上创作而成的,虽然一些情形人物有所变动,但是不能否认的是李树型对于《墨攻》剧本的贡献,而他的编剧署名权却被导演张之亮剥夺了。虽然在片尾的呜谢名单中有编剧李树型等三人的名字,但事实上,影片字幕最为醒目的部分凸显的是张之亮身兼“编剧、监制、导演”于一身,这是无可置疑的侵权。该案在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李树型的请求得到了支持,这也是近来编剧赢导演的第一案。继李树型赢得编剧权后,电影《投名状》更是让编剧们看到了署名权的信心。《投名状》的编剧长达九个人,导演陈可辛在采访中称自己完全肯定每一个付出劳动的编剧的付出。正当我们认为编剧的署名权渐渐为人们所重视时,电影《赵氏孤儿》署名权纠纷的出现让我们再次失望。高璇与同行任宝茹2008年应陈凯歌之邀,就根据《史记》和元杂剧的故事编写了《赵氏孤儿》剧本。在完成前半部编写后,由于和导演陈凯歌对剧本走向意见出现分歧,2009年7月,高、任二人退出了《赵氏孤儿》创作。12月起公映的电影《赵氏孤儿》,字幕中“编剧”一栏署名为“陈凯歌”,高璇、任宝茹的名字则被冠以“前期剧本创作”。这让两位编剧确感权利被侵犯,也让编剧署名权、编剧的弱势地位再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
三、我对于《赵氏孤儿》署名权纠纷看法1、“前期剧本创作”与编剧的区别《赵氏孤儿》制片人陈红随后向媒体表示,两位编剧并没有完成全部剧本创作,而署名“前期剧本创作”是经由律师陪同下认可的,并不存在问题。那么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此“前期剧本创作”在着作权法中是否有法可依?我翻阅了整个《着作权法》,答案是否定的,有关法律规范并未规定“前期剧本创作”这一概念。而这一概念也并不意味着其编剧地位的成立。高璇在剧本前期创作中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整个剧本中蕴含了她的劳动,其中途退出也并不应影响到其编剧的地位。整个《赵氏孤儿》的剧本时由陈凯歌,高璇、任宝茹三人共同合作完成,根据《着作权法》“第十三条: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陈凯歌,高璇、任宝茹三人作为共同编剧,对于该剧本理应共同享有署名权。2、编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的相关问题电影《赵氏孤儿》编剧署名权纠纷还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有关于编剧与制片者所签订的合同的相关问题。《赵氏孤儿》的制片人陈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前期剧本创作”对于高璇而言是合理的,“我们尊重每一个人的工作,在确定这之前,我们核对过所有人签订的合同,并在律师的陪同下确定这些署名。”陈红提出高璇因个人原因导致后续剧本未及时交出。双方再次协商时间后,交出的部分剧本内容双方有所歧义,最终终止合同。那么这里就涉及到高璇与制片人陈红所签订的合同中是否有涉及到署名的问题。是否有条款涉及到如因单方原因终止合同,对于终止合同前已完成的剧本的署名权归属问题进行约定。在此案中,从陈红的说法来看,其签订的合同并未就这方面进行约定,这对于高璇是很不利的。[2]由于编剧处于弱势地位,订立的合同常常是不平等的。比如规定剧本需要修改到“委托方满意为止”或者“可以开拍为止”。而这个“满意”、“开拍”是含糊的,编剧无法具体掌握和确认。如果订立合同不全面,不合理,制片方更是可以忽视编剧的劳动,随便删改剧本,任意署名,编剧本身该有的作品完整权、署名权、修改权等都得不到保障。②
四、我国对于编剧的署名权保护现状及不足不管是《墨攻》案还是《赵氏孤儿》案还是我所没有提到的其他个案,都表现着编剧地位弱势的现象。编剧所面临的问题不仅仅只有署名权被侵害的问题。多年来编剧的权益受到多方侵害,很多编剧写成剧本而得不到报酬,没经许可剧本被倒卖他人,不与编剧打招呼胡乱修改剧本,不经同意随意加人挤占编剧署名,各种电影海报及其他宣传有意无意忽视和抹杀编剧的署名权等等这些现象层出不穷,因影视剧本创作产生纠纷的案件直线上升,严重损害了编剧的合法权益,打击了他们的创作热情。[3]在编剧们的努力下、在法律界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近几年来,编剧们的维权成果同维权意识一样,有了明显的提高。然而,我国对于编剧的署名权以及其他着作权的保护仍不到位,依法量化编剧工作,确定编剧署名权。建立行业规则进而推广整个行业严格执行……这些都是我国着作权法所应当加强关注的事情。、
五、国外对于编剧着作权保护的相关参考而在国外,对于编剧着作权的保护则完善很多。好莱坞的编剧制度就全面很多。当地有个名为《银幕认证手册》(Screen Credits Man-ual)的规章。该手册是由编剧协会和制片方等多方面共同制定,拥有很强的约束力。规定了“Written by”、“Story by”、“Screen Storyby”等多个头衔的定义。同时在署名数量上也各有规定。事无巨细的是,“Screen play by”这个更像是国内编剧目前所做工作的类别。原则上规定不可以有超过两个以上的署名共享。特殊情况下,单个编剧署名可以三个人,或者是由编剧组成的两个团队。除此之外,对于写剧本的百分比数,以及原创和原创剧本都有非常严格的量化标准。可以作为内地相关法规的借鉴之一。另外,国外编剧们也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在2007年11月到2008年2月,美国编剧协会就因为版权收益问题而发起罢工,导致好莱坞瘫痪。具体的罢工原因是因为近几年娱乐产品有了更多市场输出形式,DVD、互联网、手机付费下载等,该罢工得到了希拉里等政要的支持。最终编剧成功,并和制片方签订新协议。六、如何解决编剧署名权等着作权的维权问题我目前还只是初识知识产权法,对于着作权的相关问题还不能建立完善的思想体系,在就自己思考与参考他人文献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如下几点方法来更好的使编剧们的着作权得到维护。1、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目前编剧权益普遍得不到维护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就编剧的相关着作权的法律规范并不完善。我国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于细节进行规划。比如说,规定编剧所享有的各项权限的具体条文,就署名权来讲,编剧享有署名权,这种署名权在何种情况下成立,在未完成剧本时是否可对已完成的部分享有署名权,这种署名权能否转让以及转让的条件等。虽然我国《着作权法》已经对于编剧的权利有些许规定,但这些规定都有待于完善与细化。2、建立规范的电影市场体系建立规范的电影市场体系,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霸王条款对于编剧们的权利的侵犯。在与制片方的合同中,由于编剧的地位低下,不得不签署一些对于自身不公平的条款,比如说“不开拍就不给钱,不合格就不给钱”等,这些条款由于没有细致的规范控制,其决定权都在于制片人一方,所谓合格的标准也是制片人单方决定,这对于编剧是很不公平的,很容易使其收不到稿酬,甚至到最后连署名权等一些本该有的着作权都不得享有,譬如剧本被改的事情频频发生。这就需要完善的市场规范去约束制片人。3、编剧自身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编剧为影视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其劳动成果理应得到尊重和回报,为此编剧应做好事前预防措施。[4]任何事前的预防措施都要比事后的救济措施更直接有效,特别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编剧完全可以和制片方进行平等协商,并就署名权等问题签订书面合同,这样可以减少很多事后的麻烦和纠纷,防患于未然。同时,编剧还要积极请求援助。在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纠纷发生后,编剧如果通过和制片方调解仍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有关机构或律师请求法律咨询或司法援助,还可以通过媒体向制片方施加压力来维护自己的权利。4、呼吁大众增强对于编剧的重视编剧作为电影产业的一个重要力量,其应被人们所重视起来。中国的电影产业需要优秀的编剧,加强人们对于编剧的重视,可以激励其更加努力创造出好的国产影片,同时,公众的监督与关注也会让编剧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简介】
邢梦宁,法律自由人。
【注释】
[1]艺术评论2007年01期第46页:尤云《从法律角度看墨攻署名权问题》。
[2]2010年6月《法制与经济》第75页:李波《论编剧的署名权保护》2010年12月6日南方都市报:《赵氏孤儿署名权引争议》。
[3]2010年12月22日中国文化报:《赵氏孤儿的前期编剧呼吁一个署名权量化标准》。
[4]中国科技信息2005年第13期第227页:李蓉、黄振《试论署名权的现状与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网易娱乐:《赵氏孤儿》署名惹争议 编剧高璇提出质疑。
{2}新华网:为何成权益"洼地"--《赵氏孤儿》编剧署名之争的背后。
{3}南方都市报:是“编剧”还是“前期剧本创作” 维权无法可依?
{4}李波:浅论编剧的署名权保护——由电影《墨攻》案引发的思考。
{5}《中国出版》杂志社郑晓红:近年我国编剧着作权维权状况述评。
{6}张运水:《浅评墨攻编剧署名权之争》。
{7}赵华:《论编剧的署名权》。
{8}董成惠:《作品署名权法律性质的探讨》。
{9}李蓉、黄振:《试论署名权的现状与法律保护》。
{10}周晓冰:《再谈署名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B. 登月造假又添实锤美国电影制片人揭露登月视频真相,你相信吗
如果我们穿越回到数百年前,和那个时代的古人们说,我们人类在21世纪可以进入太空,可以通过手机和全世界的朋友进行视频通话,我们的飞行器可以飞到星际空间,大家觉得他们会怎么看待我所说的这些“神话”般的事情呢(对他们来说,这确实是神奇的事情,难以置信)?同样的道理,虽然科技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我们人类已经可以进入太空中飞行,但是对于50年前阿波罗登月这个项目,还是有很多朋友认为是造假的,认为宇航员在月球的画面是在摄影棚拍摄的。
时隔50年以后,电影专家霍华德·贝瑞(Howard Berry)在2019年进行了“辟谣”,说出了一些真相。霍华德·贝瑞(Howard Berry)在2010年担任Kick-Ass的编辑和制片人,在2019年对“登月可能是在摄影棚拍摄”的说法进行了解释,认为在摄影棚是没法事先记录模拟登陆月球的过程。
C. 电影后来的我们胜诉,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人类已经进入21世纪。在这个充满希望的新世纪,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高速发展并将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伴随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日显突出,同时,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等方面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为各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 专利保护 专利有3种类型,分别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其主要内容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转让权和许可使用权。专利权还包括禁止权、放弃权、标记权等。发明专利保护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都是10年。 申请专利具有如下好处: 1、取得垄断权:专利权人可以直接防止商业对手相应的竞争,可以取得更高的利润回报。 2、赚取特许费:一项专利,即使市场没有即时需要,那么日后很可能人会察觉到该专利的用途,并愿意支付专利使用费,美国施乐公司发明了图形用户界面,但未申请专利,其后微软公司及苹果公司利用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其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基础,初步估计,施乐公司已白白损失了近10亿美元的特许费,而在另一方面,IBM公司在2001年通过转让专利,获得17亿美元的收入。 3、作为防卫盾:如发明人未能在第一时间申请专利,竞争对手使会捷足先登,届时,发明人研发的一切努力将会付诸东流,且发明人本人将不可运用本身的科研成果。 4、协助开发外国市场:目前世界上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实行了专利制度,不少外国买家,尤其美国买家会要求当地制造商或卖家证明其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以保障本身不至于卷入侵权诉讼,这样才会愿意进行交易。 5、以小胜大,增强企业竞争力:专利对大、中、小型企业及新型企业都同等重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小型企业完全可以到得专利的新发明反胜大型企业用巨额广告树立起来的主导产品。 6、增加企业的价值:如有第三人愿入股投资一公司,若该公司拥有若干有价值的专利,则公司的股价将可大幅度提高。1997年微软公司以4.25亿美元收购一家拥有不足6000用户的小公司,收购价是按用户数目计算的业内平均价格的40倍,微软公司愿意以该股价支付是因为该公司持有35项以互联网传送电视内容的重要专利。 7、有利于企业科学正确的决策:通过专利分析,企业可以了解科技动态,行业动态,市场走向,新产品超势,进而预测,制定本企业的近、中、远发展规划,确定企业发展哪些产品以占据市场,保持企业的领先地位,扩大市场占有份额。
D. 使用电影对白侵权吗
电影对白是构成作品的一部分,尤其是你是用于商业用途的广告,所以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如果没有 经着作权人,也就是电影的制片人同意而擅自使用的话,我认为是构成侵权的
E. 影视剧的真正版权人是谁
影视剧受着作权法保护,享受版权。其他人想要播放影视剧或是版权的,首先就要取得影视剧真正版权人的同意才可以,否则擅自使用的就会被认定为侵犯了权利人的着作权。那么影视剧的真正版权人是谁呢?接下来八戒知识产权就带您一起了解相关知识。影视剧的真正版权人是谁对于影视剧的真正版权人,其实要是没有特殊规定,一般是属于电影制片人。这一点,可以从电视剧的片头片尾中看到,那上面有多个署名,其中就是制片人的慧渗迹。要是你们就版权有特殊约定的,会在电影在拍摄之初签订合同,合同中规定谁有着作权谁就有。如果是这种的,就可以要求看合同,确定最终的版前并权人。如果发现影视剧被盗版了,就是一种擅自使用的行为,属于侵权,影视剧的真正版权人可以按照下面的途径维权:1、双方自行调解影视剧版权被侵犯,被侵权人可以自行调解,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导致被侵权人名誉受损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各种合法方式恢复名誉。2、到法院起诉如果侵权人不愿意调解,或喊扰者调解不成功,被侵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不过,在这里需要注意地是,侵犯着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着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在我国,确定着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如下:1、影视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权利人为维护权利的合理开支(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交通差旅、文印等);2、盗版影视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如销售所得、营业利润、净利润等。3、法定赔偿,就是当影视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没办法确定的时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不过,一般就是从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八戒知识产权提醒,一般侵犯影视剧作品版权的,如果是反响较大的作品,那版权所有人受到的损害就会变大。
F. 在电影里出现演员用微信的画面,微信可以告制片人侵权吗。
演员使用微信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