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电影版权归谁
1. 电影中制作方、出品方、发行方的关系问题
不一定对啊, 我来说一下,美国发行方与日本发行方的差异,美国发行他需要占的发行佣金比率和日本发行比例应该是不一样的,那么当地票房你你分给他的比率是不同的,二投芦梁资是否来源于出品方出品方会给你一部分的投资,然后需要制片人合理使用,然后蚂拦不资金不够的话需要制片方自己去拉其他的投资,三电影版权归属问题,日本和韩国中国美国之类的,他们的版权都是属于制片方的,然后剧组中的导演编剧以及一些音乐作曲作词之类的,他们都有这个电影版权的署名权。网络播放的版权由谁负责,这个是电影已经制作,如果改编成其他的形式,例如电视剧啊漫画啊,那这样需要同原作者再进行沟通,但是陪物运如果是只是播放问题,那么就是从原来的电影制作,上获得准许的权利,还需要拥有他的制片人,承认其权利,因为制片人在这个过程中真的是全权负责。(制片人在这个过程中都起到了作用,选剧本、选导演,然后拍完之后的后续剪辑,后续与发行方接触宣传,然后收票房,然后参加奖项报名之类的都要制片人这个去做)然后发行方获利的情况,那就是一开始的时候他出个投资,最后的时候获得票房分配就这么多。望指正
2. 韩国的电影审查制度是怎样的
作者:胡杨
链接:http://www.hu.com/question/21683537/answer/19152523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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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于1998年建立电影分级制度。规定电影分为5个等级:全民、12岁以上、15岁以上、18岁以上可以观看和限制放映。每部电影的等级由民间组成的"影像物等级委员会"进行评级。另外,对于网上的色情资讯,年龄限制提高至19岁或以下不能观览。这种分类只出现于不能在戏院上映,而只能以录像带或影碟发行的电影。——维基网络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中国观众是看不到韩国电影的,在今日,或许观众和电影研究者对近十年来的韩国电影相当熟悉,但是如果把眼光放长远一些,产生隔膜是毋庸置疑的,这也是我们需要《韩国电影史》这样一本书的原因。它的功能简单明确,以编年史的线路来梳理韩国电影,向韩国以外的读者介绍韩国电影(书的幕后推手是“韩国电影振兴委员会”,你大致可以看出此书的官方色彩)。但这本书的奇特之处在于,它的实际编撰者有三十余位,从而在编年体的框架内有自由跳跃的写作方式,这种方式或许使书的结构存在某种混乱,却也能让韩国电影史有了前后响应的连贯性。
如果我们全面审视这本电影史,会发现一个名曰“审查”的幽灵一直居住其间,是这本书的许多撰写者都很难规避的一个问题。这个“幽灵”具有非常强烈的政治色彩,一直影随身动,紧跟韩国的政治时局变化。电影初传入朝鲜半岛时,朝鲜王朝根本就没有什么审查的概念,最多派个警察去看场子,因为“众多观众聚集在黑暗场所,难免会发生点小摩擦”。随着日本对朝鲜的殖民入侵,电影审查制度的建立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这种审查很明显是为了限制民主主义言论的表达,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日本更是在韩国强化了电影审查,在1940年制定了“韩国映画令”,把“亵渎皇室尊严和损害帝国威信”作为法令的基础。此时对于拍摄电影的限制完全是一种政治上的需要,是对确立日本“宗主国”地位的意识的强调,如果我们把目光从朝鲜拉回到日本,就会看出两处审查政策的不同,黑泽明在他的《蛤蟆的油》里曾经说过:“我认为,那时内务省的检查官们一个个全是神经不健全者。他们都是迫害妄想狂,都有虐待狂、受虐狂和色情狂的性格特征……他们把外国电影里的接吻镜头全部剪掉,凡是女人光着脚或露膝的画面,也一律剪掉。”他所要争取的自由表达显然与韩国的电影创作者们是有区别的。到1948年韩国政府成立,审查依旧阴魂不错,军人掌握政权时期,审查只是换了个基调而已,“不许攻击政府”肯定是必需的,反共意识形态更是审查者的普遍共识。军政府搞出了事前审查制度,并且为此不惜在1962年修改了宪法,以保证这种审查制度不违宪。
当然,如同任何一种丑陋的制度一样,苛刻的、自利性质的政府审查行为不会永远存在。从1984年开始,韩国政府开始废除事前审查制度,政治钳制大为减少。令人意想不到然而又在情理之中的是,审查的松绑带来的是一股色情影片的热潮。这或许也是重视保护青少年的中国广电部门迟迟不愿意推行电影分级制度的一个原因。而韩国的电影分级制度在1996年开始推行,这一回宪法没有扮演绊脚石的角色,宪法裁判所多次认为电影振兴委员会推行的分级制度所含有的对电影的分级审查是违反宪法的,甚至认为给电影分级的机构都是“属于宪法禁止的审查机关”。
可以明确的一点是,审查与人类的自由表达权利一直是相生相伴的,分级制度并非审查的完全终结,之所以在分级制度确立后,韩国电影的题材呈现多元化的格局,过去不能碰的敏感问题也出现了重大突破,完全在于创作人员的自由表达权得到了放大。过去的审查制度(无论是日占时期还是军政府统治时期)充满黑箱操作,并且还有恶法保护,它不仅让一部电影无法上映,成为了禁片,而且事前审查制让许多电影创作早早就胎死腹中,连拍摄都不可能。分级制度同样也保证了观众的选择权利,一个文明社会的成年公民有权利选择他想观看的任何电影,对青少年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对成年人意志的限制与践踏。当然,任何“好”的制度不可能一日促成。韩国电影审查制度不仅依附于电影工业本身,更多的是韩国政局的缩影,当军人政府下台之日,电影的蓬勃发展已经势不可挡。第一部给韩国电影带来国际声誉的《生死谍变》,直接触及了韩国与朝鲜之间的间谍战,这种题材的开发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电影不仅在韩国本土取得了票房成功,而且还打开了韩片在日本与香港的市场,成为了韩国电影兴起的标志。不仅南北问题不再成为禁区(《义兄弟》也受惠于此),而且韩国电影创作者也有了可以反思自己国家的历史问题的可能,无论这种尝试是否成功。李沧东和奉俊昊都在自己的电影中对光州事件做了微妙的表达,而金志勋导演的《华丽的假期》更是直接展示了光州事件中政府军队对民众的镇压。审查的松绑让电影的类型创作有了巨大的空间,韩国已经成为了一个恐怖片生产的大国,这在过去是无法想象的,金知云的《蔷花红莲》甚至让好莱坞买去了改编权。林常树导演的《那时候那些人》将朴正熙总统被刺事件加以戏剧化,结果引起了轩然大波,汉城地方法院要求电影删除开头和结尾的片断,引起了电影公司的不满,做出了在判决之前提前公映的举动,这次对电影的干涉与审查没有多大关系(否则影片决无上映的可能),而是影片涉及的事主亲属告到了法院。像这样的争议反而是一种进步,所有问题可以公开讨论,而不是像过去那样黑箱操作,无声无息。
韩国电影在21世纪的飞跃,从苛刻审查转向分级制度是一个关键性的因素,我们看完《韩国电影史》,就会明白书的编者序中的那句话的分量,当人们探究韩国电影何以成功时,作者的回答是———“旧制度和审查,首先必须废除”。
3. 《釜山行》火了 版权方苦了:影片或因盗版无缘内地银幕
韩国媒体Herald pop对韩国僵尸大片《釜山行》在中国因盗版流通引发的热潮进行的报道。报道指出“虽然影片在中国反响热烈,但因此遭指纯受的损失也是很大的”。而 已被中国发行公司购入版权的《釜山行》很有可能将无法登陆中国大银幕。
《釜山行》的韩国投资发行公司NEW对Herald pop透露“已经有中国公司高价买走了版权,但还没有决定上映日期,关于在中国的上映日期正在和中国发行公司商议”。
Herald pop还推测,因为有萨德问题影响,虽然被高价购入,《釜山行》很有可能将无法在中国上映。
在韩国,凡是在影院上映的影片,一般在上映1-3个月后会就提供电视点播(VOD),同时在韩国网络流出视频资源,再被中国字幕组下载进行加工字幕。不光是韩国电影,许多欧美影片的资源也都最先来自韩国。
此前在中国上映的《大叔》《夺宝联盟》《扑通扑通我的人生》等韩片的票敬逗燃房不够理想,与盗版在中国上映前的传播不无关系。而像《晚秋》《鸣梁海战》《雪国列车》《暗杀》等片在确定要在中国上映前,曾经专门对盗版流出进行了严格的监控和管制。
《釜山行》7月20日在韩国上映后,累计动员1156万观影人次,成为今年首部在韩国突破千万观影人次的电影。该片此前已经在台湾和香港地区,和新加坡、越南等地登上票房榜首,在法国等欧洲和亮虚北美地区也收获的不错的市场反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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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电影院播放的电影是去跟谁买的用什么播放每个电影院都有版权吗他们播放的内容是谁给的用什么播放
电影院播放的电影是跟电影制作公司买的,用电影胶片的拷贝来播放的,电影院没有版权,他们只有播放权,播放的内容是电影制作公司授予的。
5. 为什么韩国电影在中国不上映
韩国电影《登陆之日》不在中国上映原因:
1、需要引进版权。
2、不是所有电影都能引进,实前唯吵际上中国影院和电视都很少引进韩国电影,更多的是欧美电影,韩剧到不少引进,看电视剧跟看电影是不同的观众群体。
韩国电影《登陆之日》背后故事:
导演姜帝圭,韩流的始作俑者。开启韩流的电影《生死谍变》就是出自他之手,山迟另外还有更着名的战争巨制《太极旗飘扬》。
影片是小田切让继金基德的《悲梦》之后再度出演韩国电影。姜帝圭在《太极旗飘扬》后表示不会再拍战争片,但被该片剧本吸引而食言。拍摄期间正值寒冬,张东健为150名工作人员准备了名牌羽绒服。
影片制作宣传费总计慧侍300亿韩元(1.76亿人民币),创下了当时韩国电影的新高。影片灵感来自美国博物馆中的一张照片,但具体故事与照片中的真实人物并无关联。张东健在《登陆之日》拍摄前刻意接受地狱式训练,成功减去了8kg。
6. 韩剧韩国电影版权问题
可以看的,因为中国是一个十分特殊的国家,拥有14亿人口,地大物博,政府的管理限度十分有限,因此在大陆收看韩剧不用担心版权问题,但如果在国外,那就不行了,想香港,台湾,韩国,日本因为地方小,所以管的会很严,以下告诉你有关版权的概念,希望对你有帮助。
电影版权基本概念
电影版权(含电影发行权和电影放映权)即电影着作权,是指电影作品的作者或者公司法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电影版权取得方式
电影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按照中国的着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着作权法保护。
电影版权构成模式
在学理上,根据性质不同,版权可以分为着作权及邻接权,简单来说,着作权是针对原创相关精神产品的人而言的,而邻接权的概念,是针对表演或者协助传播作品载体的有关产业的参加者而言的,比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广播电视台、出版社等等。
编辑本段征收电影版权费
费用征收出台
不出意外的话,从明年1月开始,国内网吧、长途大巴播放电影必须向影着协缴纳一定的版权费用。这意味着,部分公共场合的电影免费大餐将告别历史,付费电影时代即将来临。笔者认为,在这项制度实施前,有三点问题必须向公众厘清。这不仅有利于标准的顺利推行,也利于消除公众对征收电影版权费的种种误解。
“消费”选择权
作为征收电影版权费的对象,网吧和长途汽车自然也是“消费者”。从问卷调查来看,有些“消费者”尤其是客车车主明确表示,今后将不在车上放电影了。问题是,“消费者”有选择的权利吗?笔者期望在今后出台的实施细则中,能给予明确。
收费方式
按照现有制度安排,征收电影版权的收费模式是“一刀切”,即在网吧或在长途汽车上,不管你看一部电影,还是看十部几十部电影,均按统一标准收费,这种管理方式自然方便管理者。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则明显是不公平:“点播少少收费,点播多多收费”能做到吗?
分配方案有没有制定完善
对于中国电影着作权协会来说,在推广“国产电影网吧数字发行平台”和拟收费的过程中,首先要解决放下身段与着作权人进行协商的利益分成问题。特别是电影版权费管理费问题,这个管理费用占多少比例,不能由自己一家说了算,应当与着作权人积极协商,达到一致意见后方可出台实施。
编辑本段电影版权保护之路
盗版行为多样化
“起初我们接触的电影VCD、DVD盗版很多,由于我们对电影放映前期作出了大量反盗版工作,情况有所改善。目前对于电影放映后期的盗版,我们正面临着严重的挑战。”中影集团副总经理韩晓黎说,最近网络侵权,特别是电视台的盗播,非常严重。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提起电影版权被盗版,一般人都会想到音像制品方面的盗版,而如今,新技术的出现,数字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在促进电影艺术不断进步的同时,也使电影传播方式即电影版权盗版方式日趋多样化。 目前,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互联网用户的第二大市场。在各类形形色色的网站中,提供电影在线观看、下载的网站不计其数。据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调查的30家提供此类服务的网站显示,每家网站平均提供下载的影片1634.7部,其中提供国产电影的下载144.6部,占总数的8.84%,而这些影视节目基本上都没有得到权利人授权和许可。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版权处副处长苏如松介绍说,截止到去年,各地版权部门在当地公安、电信主管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共查办网络侵权案件172件,其中已完全办结案件149件。版权执法人员在对涉案173家网站、405台服务器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关闭“三无”网站76家,没收专门用于侵权盗版的服务器39台,没收非法所得3.9万元,责令137家网站删除侵权内容,对29家侵权网站给予共78.9万元的罚款处罚,移送司法涉嫌形式犯罪案件18件。 除网络侵权外,电视台对电影的侵权盗播行为异常严重。根据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今年上半年对数家省级非上星电视台的影视频道以及一些城市电视台的影视、文艺娱乐频道的监播发现,被盗播的影片数量相当惊人,高达上百部;而且从播放影片的种类上,很多影片都是最近一两年面世的市场效益好、内容新的作品。 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法律部主管孟雨表示,根据已掌握的情况推算,全国省和省会以上城市以及计划单列市的非上星电视台,每年侵权播出属于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会员单位享有版权的电影作品应当在1200至1500部次,或者更多。如果按照刚刚结案的中国教育电视台侵权播出电影《冲出亚马逊》而赔偿5万元的标准来推算,电影版权所有人因为电影作品被电视台盗播而每年损失的金额将达到6000万元到7500万元。 另外,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理事长朱永德说,未经许可,擅自在长途汽车、飞机、轮船、宾馆、饭店等场所设立的各类电影VCD视频点播系统也属于侵犯电影版权的行为。
版权保护遇尴尬
“近两年来,我们通过诉讼挽回了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但是我们深深感到,通过我们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尤其是单独的电影出品人进行维权,太力不从心了。发行一个片子,出500个拷贝,一人管一个拷贝,就得派出500人。电影发行之后,还要派人到全国各地,利用录像机录下侵权的证据,然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韩晓黎无奈地说,实在无法应付过来。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费安玲说,虽然通过法律手段,可以解决侵权问题。然而着作权法实施20多年来,这种利益的冲突仍愈演愈烈。这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指望所有问题都通过法律来解决。 更为重要的是,即使通过司法解决,电影权利人也未必能够收回损失。几年前,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受北影、上影、长影等10家制片单位委托,将私自侵犯他们电影版权的天都代理中心、天津泰达音像发行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最后判罚赔给10家制片厂120万元人民币,折合到每部影片上的赔偿,就是5万元。可是,算上取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各项开支,制片方却入不敷出。 去年11月,中国版权保护协会打的第一场维权官司,也遭遇了同样的尴尬。八一电影制片厂的电影《太行山上》被湖南一家电视台盗播,结果获得的赔偿仅仅勉强维持所有开支。八一电影制片厂的一位负责人表示,这只不过是“讨了个说法”。 虽然有关法律对“电影版权人在权利救济时所付出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这一部分很大程度上交给了法院,由其行使自由裁量权。从理论上说,法院必须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和补偿权利救济时所需的费用,可是,部分地区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却使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失去意义。 盗版官司“得不偿失”,这样的结果直接导致了很多权利人不愿意也没有兴趣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另外,中国电影导演协会副会长、着名导演陈国星说,有一次偶然看到某电视台播出介绍中国原子弹历史的专题片,其中很多镜头都是从他导演的影片《横空出世》里剪辑的。中国电影基金会会长、着名导演李前宽也表示,某电视台推出的大型专题片《重庆谈判》大量使用的是他拍摄的影片中的镜头。其导演作品《开国大典》更是被人做成了资料片。而对于这种伪装的侵权行为——以专题形式大量使用电影作品的行为,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维权路障碍重重
“实际上,中国电影版权保护面临的最大困难还是如何转变大众的观念。”朱永德十分感慨地说,尽管政府十分重视电影的版权保护问题,一些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完善;但是由于大部分老百姓仍然没有意识到盗版的危害性,甚至一些权利人自身的维权意识也不强,再加上某些地方保护主义,使得维权之路遇到了许多困难。 这一点,在7月下旬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的中国教育电视台被诉侵权播放影片《冲出亚马逊》一案中有明显的体现。2005年9月10日,未经电影频道节目中心许可,中国教育电视台在其一套节目的周末影片栏目中播放了该片。中国教育电视台认为其播放行为系一种课堂之外的教育教学使用行为,应属于合理使用。法院审理认为,《冲出亚马逊》确实属于有关部门推荐的爱国主义教育影片,但这并不表示任何播放被推荐影片的行为均是出于公益目的。就本案来说,中国教育电视台在播放该片的过程中插播了多处广告内容,显然与公众利益无关,其播放行为是带有商业目的。 不过,费安玲指出,很多人喜欢以“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抗辩,认为其没有侵权,其实他们都是心虚的。我国法律在认定侵权上并没有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了他人的物质财产,并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即可构成侵权。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符合法律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只要不是在法律给予特别保护的范围之内,那么这个侵权行为就是成立的。 除改变人们的观念和认识外,电影界人士表示,“行政处罚多、民事赔偿少、刑事打击则更少”,对盗版的惩处力度不够也是版权保护的一道难题。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副处长魏华祥直言不讳地指出:“我觉得关键在于没有一个惩罚性的规定,判罚力度太轻。维权的成本太高,侵权的成本太低,这是法律对权利人权利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律规定,不能证明侵权数额的,赔偿数额不能超过50万元。但是一部电影往往在侵权中所受到的损失远远不止这么多。一个拷贝,可能就会损失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票房。”
总结
“保护电影版权,权利人首先要齐心协力,拧成一股绳。”一位业内人士举例说,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修改后的着作权法明确确认的权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这项权利如果靠单个权利人自己加以落实和实现难度较大。所以,电影版权人需要依靠一定的机构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来集体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