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哪里认定电影的出品方
Ⅰ 制片人该如何认定
制片人(Procer)一般指影视剧制片生产制作人。 全权负责剧本统筹、前期筹备、组建摄制组(包括演职人员以及摄制器材的合同签订)、摄制成本核算、财务审核;执行拍摄生产、后期制作;协助投资方国内、外发行和国内、外申报参奖等工作。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制片人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制片人该如何认定?第一,署名推定是判断“制片者”首要 方法
伯尔尼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以通常方式在电影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或法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即推定为该作品的制片人”。尽管影视作品署名现状较为混乱,但通过上文“制片者”与相关署名的辨析,署名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联合摄制单位均可推定为作品的制片者。所谓相反证据,并不是指行政许可证书与署名不完全一致就构成相反,比如署名四家出品单位,制作许可证仅标明四家出品单位中的两家单位为制作单位。所谓相反证据是足以推翻署名的证据,比如当事人作出与署名完全不一致的合同约定,一般鲜有行政许可证书记载的制作单位与署名完全不相符的情形。有法官对署名认定的方法作出如下 总结 :
1、如无相反证明,在视听作品上署名为“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的单位为制片者,享有视听作品的着作权;
2、在有证据证明其为出资方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摄制单位”、“联合摄制单位”为制片者,享有着作权;
3、影视许可证可以作为确定制片者的参考;
4、当事人就视听作品的着作权归属和分配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确定制片者及其着作权。
对于联合摄制署名单位,虽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提及投资达到一定份额可署名联合摄制,但从目前行业惯例来看,时常有影视作品出现十几家甚至几十家联合摄制单位,故不宜依署名直接认定联合摄制为“制片者”。还需要注意的两点,一是,署名推定应该是影视作品片头或片尾的署名,不应该是音像制品封套包装的署名。因为封套包装的印刷随意性较大,且本身并不是作品的一部分。二是,署名不仅局限为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署名,也包括如“版权所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所有”、版权标注c。
第二,署名与行政许可证不一致时的裁判标准
署名单位多于行政许可证记载的单位,行政许可证书不构成对署名的相反证据,可以依据署名来推定其享有着作权。当事人仅凭行政许可证书而拒绝提供影视作品署名时,亦不足以证明其享有权利。原因在于行政许可证体现的是行政权力对资源的分配,很多投资拍摄影片的单位挂靠行政许可证持有单位,持证单位并未投资参与制作,很难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依据行政许可证来认定权利归属。
第三,署名与版权认证证明不一致时的裁判标准
影视作品版权认证是国际通行的认定境外作品着作权人身份判断依据之一,对于我国根据加入国际条约或者双边条约认可的外国或者地区的各类影视权利人认证机构出具的版权认证书,是国际互认的证据,认证机构对其开具的权利 证明书 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认证不准确给权利人或者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由认证机构承担法律责任。
为便于认证,国家版权局分别指定了美、日、韩等国多家境外权利认证机构(如美国电影协会(MPA)、香港影业协会(MPIA)、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对涉及在国内使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音乐、电影、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合法性予以确认。司法审判应将其作为境外影片权利人判定的重要证据。版权认证证明记载了作品版权的先后归属、流转过程,且作品署名与版权认证证明中的原始权利人一致,可根据版权认证证明确定主张权利的归属。当版权认证证明与署名不一致,除非互为相反证据,在没有确实依据的前提下,法院不宜以与署名不符为由否定其证明效力。
第四,多家出品单位的权利主张
多家出品单位署名时,有观点认为所有出品单位必须作为共同原告主张权利,除非署名单位作出放弃声明,因为多家出品单位是着作权的共同共有人,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本文对上述观点并不赞同,对出品单位之一单独主张权利持肯定态度。借鉴德国着作权法对合作作品作出的规定,合作作品作者之一可单独就作品侵权提起诉讼,但侵权赔偿为合作作者共有。继受权利人主张权利时,若仅能提供部分出品单位的授权证明或 转让合同 ,无其他证据佐证——比如署名、其他出品单位出具的声明(证明)、版权认证证明、着作权登记证书等,不能认定其获得完整合法授权或受让取得部分或全部着作财产权。
Ⅱ 电影的制片方、出品方和发行方都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分别负责什么
他们各自的责任:
1.出品方:以版权为核心的银行,对于电影项目的整体把控,包括制片、营销(宣传)、发行等,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对电影项目进行,凡是对电影项目进行的都是此项目的出品方。
2.制片方:负责影片的制片工作,承担影片的超期、超支责任,直接对出品方负责。
3.发行方:做拷贝、申请密钥、排档期、把拷贝寄发影院、做宣传、购买广告、谈判分帐比例、跟院线签合同(虽然这一部分很多是中数代签)。还有体力活,放几十号人去全国各地的影城做活动、做宣传、定影城的广告位、盯排场、做监票等等。这些工作都是专业活,一边制片公司不做(制片公司有发行业务的除外,当然大的制片公司现在都有发行业务)。发行方就做这些工作,赚票房分账的钱,最后片子卖完了,投资方应得部分里面,分一部分给发行方作为代理费。
所以从上面的结构可以看出,制片方和出品方属于后者雇佣前者,并不直接具有分成的权利。特殊情况也最多就是给制片方很少比例的票房分红,但很多情况是给予影片的这个条件,目的是提高对于影片创作的积极性。
简而言之就是出品方就是制造者,发行方就是销售者。
他们之间的区别
制片方出创意,出品方出财力、人力,发行方负责宣传赚钱。
拓展资料
通常很多人把出品人与制片人混淆,其实两者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
如果以企业来作比喻界定,出品人就相当于董事长(出资人、企业法人或权威人士),制片人就好比是总裁(统管全局者),要求懂本子、明市场、建剧组、执行拍摄生产、后期制作、发行上映。更重要的是预算的控制,拍摄时间进度控管等,让电影或电视剧能在合理的时间与预算下完成。在拍片过程中,制片人的一举一动都容易影响到整部影片的品质,是不可缺失的职位。
国内由于影视作品上署名没有明确规范化,很多出品人也署名制片人职务,导致业内行业人仕专家一直存在争议,实在无法去界定区分开影视作品中制片人的艺术含金量。虽然一部作品的成功,制片人付出的要多、贡献大,但由于出品人与制片人署名混淆,无法辨别,争议较大,因此也无法给制片人设立奖项。
出品人负责影片前期的市场调查,看类似的影片的电影市场是否有前景(比如说票房情况、受欢迎程度、续集的可能性等),通过调查来决定是否值得投资出品该影片。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他们就开始聘制片人、选剧本、拉赞助商等。
出品人一般是主要出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对影片销售有帮助的影视界重量级人物。出品人是整个影片的灵魂人物,决定影片的风格、种类及市场走向。
制片人是整部影片的筹建负责人,负责拉赞助、找投资,成立剧组、决定用哪个导演、选哪些演员等,负责剧组的日常生活与维持剧组的拍摄活动,以及成片之后的宣传与播放等一系列事务。
参考资料
网络“制片人”
Ⅲ 谁是电影的着作权人出品人制片人投资人
根据着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是制片者,根据电影管理条例是制片单位。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制片者是电影的着作权人。
而你说的出品人、制片人、投资人在实践当中没有确切的定义和区分,都有可能是法律上所说的制片者。比如出品人和制片人,实际上可能都是英文里Procer的翻译,指向的实际上可能是同一家公司。
法律上所说的的制片者可以理解为那个为电影的拍摄提供物质和经济基础,决定电影的题材并最终为电影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个人。而这样的角色可能有的电影标记为出品人有的标记为制片人,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分析。
一般来说在电影拍摄之前就应该通过各方的合同明确电影着作权的归属,并可以在电影末尾标注本电影着作权归XX方所有。
原创答案by季风流洋
Ⅳ 电影投资怎么才能找到正规的公司
前言:很多出品公司他们是不能直接出售电影版权的,而是授权给影视公司来做宣传的。
我们要鉴别两个方面:公司是否合法合规、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鉴别第一个问题很简单,考察公司可以在国家企业征信网,或者天眼查、企查查等网站进行查询,只要是在工商管理局注册的,有营业执照的公司都可以查得到。
第二个问题,我们鉴别项目是否真实存在的前提是要影视公司提供广电总局的备案号、拍摄许可证,进行核实。主要方式是通过在广电总局官网对影片进行查询,查看影片备案出品公司是谁。并且我们在手机猫眼专业版app上面可以搜索该影片的出品方和联合出品方公司。
其次通过影视宣传公司可以了解到,参与者如果购买影片股权,是否是与上线显示的出品公司或联合出品公司的其中一家签订纸质合同,而且必须是对公账户。如果都没有问题,那大致可以判定是是真实可信的!
如果描述有不清晰的地方,可以私信我!
Ⅳ 谁是电影的着作权人出品人制片人投资人
“制片者”不等于制片人,在中国,“制片者”往往指出品人,就是投资人。一般情况下,电影的整体着作权属于出品人。
Ⅵ 制片人和出品人的区别
制片人和出品人的区别如下:
1、出品人这个概念实际上是我国独有的,在国外一般只会标明出品公司。出品人代表的是影片的投资方,而一般在影片挂名的都是出品方的法人代表。
2、制片人是影片制作过程的总负责人,从剧本策划,剧组建立,资金把控,进度管理到电影发行,宣发营销,制作人的身影贯穿了整个电影制片环节,是电影项目的唯一核心。
Ⅶ 电视剧中的出品方是什么
出品人一般是主要出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对影片销售有帮助的影视界大腕人物。出品人是整个影片的灵魂人物,决定影片的风格、种类及市场走向。
出品人负责影片前期的市场调查,看类似的影片的电影市场是否有前景(比如说票房情况、受欢迎程度、续集的可能性等),通过调查来决定是否值得出品该影片。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找到所属的电影集团投资制片人及相关人员,开始选导演、剧本、演员、赞助商等。
(7)从哪里认定电影的出品方扩展阅读
通常很多人把出品人与制片人混淆,其实两者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以企业来做比喻界定,出品人就相当于董事长(出资人、企业法人或权威人士),制片人就好比是总裁(统管全局者),要求懂本子、明市场、建剧组、执行拍摄生产、后期制作、发行上映。
更重要的是预算的控制,拍摄时间进度控管等,让电影或电视剧能在合理的时间与预算下完成。在拍片过程中,制片人的一举一动都容易影响到整部影片的品质,是不可缺失的职位。
Ⅷ 电影的片方和投资方有什么差别
1、定义不一样
片方(制片):制作电影、电视剧以及广告等,以提供制作和发行等服务。
投资方(出品):出资人、企业法人或权威人士。
2、职责不一样
片方(制片):整部影片的筹建负责人,负责拉赞助、找投资,成立剧组、决定用哪个导演、选哪些演员等,负责剧组的日常生活与维持剧组的拍摄活动,以及成片之后的宣传与播放等一系列事务。
投资方(出品):负责影片前期的市场调查,看类似的影片的电影市场是否有前景(比如说票房情况、受欢迎程度、续集的可能性等),通过调查来决定是否值得投资出品该影片。
如果以企业来作比喻界定,投资方是董事长,制片方就是总裁。
(8)从哪里认定电影的出品方扩展阅读
影视工作职业介绍
1、制片人
影视剧制片生产制作人。 全权负责剧本统筹、前期筹备、组建摄制组(包括演职人员以及摄制器材的合同签订)、摄制资金成本核算、财务审核;执行拍摄生产、后期制作;协助投资方国内、外发行和国内、外申报参奖等工作。
剧组的主宰,摄制组的最高权力者,既有权决定聘用优秀成员,也有权开除在剧组违纪行为的成员。从片子的形成到片子的上映,是全片贯穿的核心 。也有的影视公司的老板或投资方在影视剧中署名制片人职务。
2、导演
制作影视作品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用演员表达自己思想的人。是把影视文学剧本搬上荧屏的总负责人。作为影视创作中各种艺术元素的综合者,导演的任务是:组织和团结剧组内所有的创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和演出人员,发挥他们的才能,使众人的创造性劳动融为一体。
Ⅸ 谁是影视作品的着作权人,怎样认定影视作品的着作权人
制片人或制片方属于影视作品的着作权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
(9)从哪里认定电影的出品方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着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着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着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Ⅹ 电影的制片方、出品方和发行方都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分别负责什么
1,电影的制片方:影片的投资人或能够拉来赞助的人。
影片的商业属性,决定了制片人是一部片子的主宰,有权决定拍摄影片的一切事务,包括投拍什么样的剧本,聘请导演、摄影师、演员和派出影片监制代表它管理摄制资金,审核拍摄经费并控制拍片的全过程。影片完成后,制片人还要进行影片的洗印,向市场进行宣传和推销。 制片人一般指电影公司的老板或资方代理人。
2,出品人负责影片前期的市场调查,看类似的影片的电影市场是否有前景(比如说票房情况、受欢迎程度、续集的可能性等),通过调查来决定是否值得出品该影片。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他们就找到所属的电影集团投资制片人及相关人员,开始选导演、剧本、演员、赞助商等。
出品人一般是主要出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对影片销售有帮助的影视界大腕人物。出品人是整个影片的灵魂人物,决定影片的风格、种类及市场走向。
3,发行方去做拷贝、申请密钥、排档期、把拷贝寄发影院、做宣传、购买广告、谈判分帐比例、跟院线签合同(虽然这一部分很多是中数代签)。还有体力活,放几十号人去全国各地的影城做活动、做宣传、定影城的广告位、盯排场、做监票等等。
(10)从哪里认定电影的出品方扩展阅读:
电影是人类知道其确切产生时间和成长历程的艺术,是20世纪以来发展迅速、影响巨大的媒体,是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的创意产业。从19世纪末开始,法国、美国及其他地区的电影发明家们相继发明了能摹拟人的眼睛和耳朵的光声记录和还原的技术和机器,这种电影技术从一诞生,就被企业家发展成为电影生意,被政治家发展成为意识形态,被艺术家发展成为电影艺术,被研究者发展成为电影理论。一部电影发展史同时也是电影人探索电影规律的历史。
商人首先看出电影是一项有利可图的发明,迅速建立了最初的电影公司。到20世纪早期,电影公司集中资金建立制片基地,购买昂贵的制作设备,筹资进行故事片的生产,依靠大量观众集体买票观影来牟利。这就形成商业电影生产与销售模式的雏形。梅里爱的明星影片公司、爱迪生托拉斯和比沃格拉夫托拉斯是早期电影公司的代表。
而电影语言及电影艺术的诞生和发展,与导演实践和理论探索息息相关,最初西洋镜杂耍的制作人是导演的雏形,随着对电影表现方式和电影特性的探索,相继出现了卢米埃尔兄弟、乔治·梅里爱、埃德温·鲍特和格里菲斯等早期的电影艺术探索者,这些电影先驱拓展了电影语言和电影创意的可能性。早期的电影创作、电影经营和电影探索是三位一体的,此时,电影制作者同时也是电影语言的探索者,还是电影的经营者,是具有完备职能的电影人雏形。